(2005年5月11日國務院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5號公布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依法制訂具體措施,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條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是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積極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