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四條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