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15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三條毒性藥品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根據醫療需要制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由醫藥管理部門下達給指定的毒性藥品生產、收購、供應單位,并抄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生產單位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