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批準發布)
為了搞好口岸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口岸工作領導的通知》精神,現對地方口岸管理委員會、口岸辦公室的職責范圍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員會、口岸辦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口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處理本地區的海、陸、空口岸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并根據本地區口岸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三、主持平衡所管轄口岸的外貿運輸計劃,檢查和貫徹執行經中央平衡下達的運輸計劃,并加強預報、預測工作。
四、組織口岸的集疏運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簽訂經濟協議。組織路、港、貿的協作配合,加強車、船、貨的銜接,加速車船周轉和貨物集散,保證口岸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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