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發布)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頒布了關于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聞,均由新華通訊社統一發布。現為進一步加強新聞發表的效果及其準確性,特指定: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并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如各種報刊所發表的文字有出入時,應以新華通訊社發布、《人民日報》刊載的文字為準。其辦法如下:
一、關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國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經政務院核定交新華通訊社發布后,《人民日報》應按其內容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發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務院秘書廳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報》篇幅擁擠得增刊發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須如期刊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