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詳情
標題:關于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及時效如何認定的問題咨詢
內容:
1.《國資委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資發法規〔2020〕7號)未對規范性文件的默認時效作出規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中,均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時效默認為5年,冠以“暫行”“試行”的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從法律位階上看,“國資發法規”僅為國務院國資委規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屬于政府規章,效力位階比前者要高。請問地方國資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時效應當以國務院國資委為準(即不設時效),還是地方政府規章(即存在時效)為準?2.中央及地方國資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應納入國務院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疇予以規制?
回復詳情
答復部門:國資委 答復時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