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藥品經營和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經營和藥品使用質量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藥品批發或者零售活動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但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