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2]44號
頒布日期:20020403實施日期:20020403頒布單位: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發了關于《印發<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新政發[1986]61號)。《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按工作年限加發原標準工資10-25%的退休補助費。該文還規定:“企業單位隨著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經濟效益的提高,也可參照辦理”。當時,一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參照上述文件執行了,但也有一部分企業由于自身經濟承受能力所限等原因,沒有給離退休人員加發。目前,執行了61號文件的離退休人員待遇相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