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規范境內外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吉發〔2015〕28號),參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委托監管企業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