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2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