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人適合擔任國有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呢?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說什么樣的人可以擔任董監高,但是法律規定了什么樣的人不可以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首先是公司法的第146條,它規定了有下列情形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監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涉及到特殊刑法處罰的人,主要是一些涉及到經濟犯罪處罰的人。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這5種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果這些人員被選舉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