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以往相比,此次修訂的力度最大,尤其針對公司權力中心的條款,呈現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傾向,為董事會基于公司整體利益而非股東利益而實施治理行為提供了合法性依據
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兩次對公司資本制度等相關事項進行了重要修改。公司法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經濟已經進入了“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企業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市場主體地位被進一步強化。新形勢下,既有公司法在強化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保護、員工參與治理、三會設置與運作、公司決策與監督制衡等制度建設與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