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決策無法完全隔絕刑事風險
隨著國有企業治理體系的日益完善,與之前在決策程序中常出現的“一言堂”情況相反,現如今,一旦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討論、決策已經成為國有企業常見的內控手段。相應的決策風險由原來的主管領導或決策領決策導擴大為整個決策集體。法不責眾的觀念可能已經深埋于心,但決策群體范圍的擴大并不意味著決策刑事風險的免除。國家利益仍是刑事政策層面的核心要義。集體決策的失策對國家利益造成的嚴重后果,決策集體依然有可能全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過分依賴第三方意見
國有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在進行對外經濟活動時不可避免的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專業意見,但隨著國有企業刑事合規業務的逐步加深,不僅僅是對于國有企業而言,對于第三方中介機構也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