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年,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國企和集體企業可實行股份合作制。
九七年,國家體改委發布《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
明確股份合作制企業既非股份制企業,也非合伙制企業,是一定歷史條件和背景下的特殊產物,在一定時期內對發展經濟、保障就業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02)
但該類企業并未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及現代企業制度,容易激起矛盾,需要二次改制。
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組建起規范的現代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03)
股份合作制企業因職工股東人數多,股權結構分散,改革過程中有三種持股方式:
一、以職工持股會名義持股。
所有職工出資均集中在持股會名下,持股會作為一名股東在工商局登記,持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