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或者在建工程轉讓模式
(一)股權轉讓模式,是指國企設立一家項目公司,由該項目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國企再將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進行轉讓,股權受讓方通過全資控股該項目公司,取得項目用地的開發權利。該種模式,通過股權界面完成項目轉讓,沒有出讓手續完結及投資額度等限制,在項目公司取得土地的任何階段都可進行,已經成為開發商在二級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常用模式。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