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經常說,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黨委會研究決定,以此理由導致董事會形同虛設,總經理辦公會嚴重弱化。實質上,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由集體研究決定,而這個“集體”是指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在“三重一大”部分內容中,由黨委會研究決定,而絕大多數事項是黨委會前置研究定方向,具體由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按照權責研究決定,其中生產經營具體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黨委會和董事會不能剝奪總經理辦公會的權利。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要點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出處:“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