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采購方式的原則性規定
國家財政部2001年4月28日發布《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第十八條對國有企業采購做了原則性規定,即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一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執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招標投標活動可以按照《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執行;其他非招標采購活動以及非依法必須進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