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近年區域貿易平臺形成的新一代國有企業規則中,國有企業的界定標準出現了以企業所有權標準逐漸取代貿易特權標準的變化,在極大程度上擴大了受規制國有企業的范圍。傳統多邊貿易法律框架對于國有企業的規制一直關注在國有企業的特權所可能具有的潛在貿易限制效果。《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17條“國營貿易企業規則”盡管并未對國營貿易企業給出定義,但GATT官方解釋文件卻限縮了國營貿易企業規則的適用對象,指出該規則僅適用于“被政府授予獨占權或特權的政府企業或非政府企業,只要該企業行使上述權利,通過貨物買賣影響了進出口貿易的水平和方向”。
一、國有企業界定標準在國有企業規則區域化演進中的變化
多邊規則認可很多國家所有的企業仍然可以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運行,多邊國營貿易企業規則并不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