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眼相看」
針對之前“多而散”的制度體系,36號令集中整合,查漏補缺,修訂形成統一的部門規章。
黃亞玲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簡稱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共同構成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全覆蓋的監管制度體系。
早在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會同證監會發布了《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19號令),旨在規范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此后,又陸續出臺對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事項進行規范的政策文件,從而形成了以19號令為主體的監管制度體系。
對比發現,36號令是對19號令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