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有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違反規定開展招標活動,給企業造成200萬經濟損失,那么這位財務負責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濫用職權罪?
律師解答: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包括國有企業人員;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損害到公司利益時,是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