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綜合考慮市場薪酬情況、業績情況、風險大小等因素,結合國有企業不同崗位職責,應設置不同的薪酬。同時,為激勵國有企業高管勤勉履職盡責,規范國有企業健康發展,促進國有企業做大做強,應建立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分期延付和追責追討機制。
薪酬分期延付就是將高管薪酬分成多期給付,每期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其期限要與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但應設置最低期限。對于因沒有勤勉履職盡責而給單位造成風險損失的,按照損失大小,要將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追回,并停止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如果涉及違法違紀的,必須要進行嚴懲。
薪酬分期延付是一種未來的期權,追責追討則是對過去錯誤的懲罰。前者是可能得不到,后者是可能會失去。這種機制無疑可以激發高管的責任心和管理好國有企業的動力,這對于做大做強國有企業、提高國有企業競爭力、增強國有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