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董事長、總經理屬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同主體。
國有企業,顧名思義是以國家作為主要股東出資而建立的企業,以前有的叫工廠,有的叫公司,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變遷后,現在基本上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標志,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起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目前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機構,與其他企業有一定區別。按照公司發的規定,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但是自從中央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會以后,為了強化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國有企業中的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主要作用是“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因此目前在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實際上由三會一層變成了四會一層,即除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外,還要增加黨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