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發布。
其中,《決定》特別提到了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旨在規范國有企業各級負責人的薪酬、津貼補貼等。國企負責人的收入問題再次成為熱議的焦點。
湖南汽車工程職業大學產教融合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中國企業聯合會特約高級研究員劉興國對《華夏時報》記者指出,《決定》提出的改革,目的是提高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決定機制的合理性,確保其收入既能體現國有企業的特殊屬性,又能更真實反映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能力。但后期具體的改革舉措,還有待觀察。
“從改革的方向看,估計應當是遵循分類改革原則,對不同類型國有企業確定不同的薪酬決定機制,將根據不同屬性國有企業分類考核的結果,來確定其收入。”劉興國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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