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與運行規則。這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大修訂,也是此次修改《公司法》的亮點。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設立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將監事會從公司必設機構轉為可選機構,極大地擴展了公司治理的自治空間;第一百七十六條明確了國有獨資公司監督機構的“三選一”模式,即在審計委員會、監事會與1名監事的三種選項之間擇一,為國企改革樹立了一個“風向標”,即國有獨資公司未來將逐步不再設監事會、監事,而著重發揮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本文提供的是依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制定的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與運行規則基礎版,供讀者在實務中參考。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