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進場交易的原則及例外
在一些項目中,經常被問到,進場交易及主要資產的界定問題,該類事宜相對較為復雜,涉及法律適用及國企合規等復合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但國有企業處置房產等,是否需要進場,其中一個重要的識別因素,該房產是否系該企業以開發形式取得,或者另一角度,系是否為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相關物業是否列入轉讓方的固定資產。
二、國資委問答
實務中,有向國資委咨詢:國有控股企業處置(包含銷售)租賃物、售賣主營涉及的資產時是否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