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重振公司的監督制度,2023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對公司監督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重新配置了公司內部的監督力量,引入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事會,讓我國的公司組織架構朝著英美法系的單層制模式邁出了重要一步。
審計委員會在新公司法中僅有5個條文,即第69、121、137、144、176條。本文旨在對新公司法關于審計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并就審計委員會在實務中的運作提出建議。
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要求
1、任意設置: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6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第1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