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吃喝是“四風”中典型問題之一,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對違規吃喝開展專項整治。隨著近年來違規吃喝現象隱形變異、改頭換面,對于該類案件在執紀執法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況。筆者結合執紀執法工作實踐,對違規吃喝案件執紀要點、條款適用、定性量紀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違規吃喝案件審查要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違規吃喝案件主要有四類,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二是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三是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四是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根據這四類案件的違紀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違規吃喝案件的審查要點在于圍繞“和誰吃”“在哪吃”“誰付錢”三個方面,通過物證、書證及言詞證據等進行查證,準確辨析違規吃喝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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