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根據新《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這意味著,監事會并不是必須要撤銷的,只有當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能夠承擔起《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時,監事會才可以不再設置。那么,監事會有哪些職權?現行審計委員會能否代替監事會的這些職權?如果現行審計委員會還難以承擔監事會的職權,那么,審計委員會應該如何轉型改革,才能承擔起監事會的職權?這些問題需要思考并亟待解決。
一、新公司法關于監事會職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