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80條規定了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二者在理論上被統稱為“信義義務”。信義義務(FiduciaryDuty)濫觴于信托畛域的受托人義務,在普通法系中不斷發展并豐富其內涵與規則,而后逐漸擴張至商法領域,成為公司法領域的共識性內容。信義義務旨在確保受托人在管理或代表他人利益時做出的行為符合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最佳利益。信義義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性義務,是對事前權利義務約定不足的一種補充機制,其具體邊界可以通過約定進行適當調整,但其核心內涵是保持恒定的。新《公司法》對董監高信義義務的調整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明確了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核心內涵,二是初步廓清了董監高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外延邊界。
董監高的權責義務框架
我國的公司法體系針對董監高設計了“職權+職責+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