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面臨哪些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面臨哪些賠償責任?
入庫時間:2025-02-1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01利益沖突未報告的賠償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果此行為導致公司損失,相關人員需承擔賠償責任。

02未催繳出資的賠償責任

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向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如果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導致公司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

03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必須返還抽逃的出資。如果此行為導致公司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與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4違規決策的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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