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于國有公司的應得收入是否屬于貪污罪中的公共財物,存在不同認識。筆者遇到這樣一起案例。2023年2月,張某利用擔任A廣電網絡公司(國有企業,下稱A公司)市場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偽造了A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張某實際控制的B公司(民營企業)代表A公司開展各類電視頻道在其網絡覆蓋范圍內傳輸的商務談判、傳輸費收繳等工作。2023年4月,B公司與C購物集團有限公司(民營企業,下稱C公司)簽訂市場推廣協議,約定C公司委托B公司進行電視購物的市場推廣活動。2023年5月,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節目落地費540萬元。張某將540萬元用于B公司的日常運行及個人支出。A公司未收到相關合同及節目落地費。市場推廣協議有效期內,張某借助A公司的節目傳輸渠道使得C公司的電視購物節目正常傳輸。張某通過無權代理行為非法占有的540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