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邵國威”問:為請托人牽線搭橋認識下屬后收受財物如何定性?
答:當前,腐敗隱形變異、手段翻新升級,在主觀故意方面表現(xiàn)為行受賄雙方溝通更加模糊、認知更加概括。比如,公職人員為請托人牽線搭橋認識下屬,并囑托下屬多多關照請托人,之后,在公職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請托人單獨聯(lián)系下屬謀取利益,事成后送給該公職人員財物,對于公職人員行為如何定性值得研究。
有這樣一起案例。張某,A市建設局副局長;李某,A市建設局工程質量監(jiān)督科科長;孫某,A市建設局財務審批科科長;王某,A市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A市啟動危房專項整治,由張某牽頭負責。
2018年7月至9月,王某所在公司中標危房整治工程后,為順利推進工程施工,先后3次邀請張某吃飯,并請求張某帶其分管的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科室人員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