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處處長、研究員呂漢陽
一、我國國有企業采購性質
按照《政府采購協定》(GPA)的定義和規則,政府采購是一種以非商業轉售為目的的采購行為,其目的在于非商業轉售,最終要用于消費,所以更強調規范性,而與之對應的企業采購大部分是為了投入生產經營活動,故更加強調市場效率。
我國的國有企業采購不同于GPA中的政府采購,其介于市場化企業采購與政府采購之間,不同的國有企業又有區別,有時甚至區別很大,但基于商業考慮的市場化原則是國有企業采購的本質邏輯。所以,我國的國有企業采購本質上是企業采購行為,與市場化的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但同時其又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和巡視,所以其兼具企業采購與政府采購的特點,這是由我國的特殊國情決定的。
綜上不難看出,國有企業采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