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起,“外部董事”制度開始被應用于英美等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外部董事”是指過去或當前未在企業擔任執行職務或與企業沒有任何關聯的董事,相對其他董事而言,外部董事未來職業的發展不受企業高管和其他董事成員的影響,因此可以有效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在我國關于“外部董事”制度的探索,實踐始于2004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公布了第一批試點的7家企業,在隨后的幾年,中央企業引入外部董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各地方國資委也紛紛效仿,在所屬國有企業中推進外部董事制度。
本文將以國有企業外部董事選任、履職、激勵的相關依據為切入點,對國有企業外部董事的法律責任風險進行闡述及分析,最后對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