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情境中,董事會中心主義不一定是正確的方向。
去年12月,《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新增和修改70個左右的條目。
從有關董事會的主要條款修訂內容來看,很顯然,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強化了董事會權力配置,呈現出顯著的董事會中心主義傾向,對監事會則進行了顯著的削弱(甚至是放棄)。
比如,《公司法》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財務、會計進行監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