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做地方政府投融資項目時,地方政府代表經常會提出一個看似簡單但很尖銳的問題,“政府直接授權的依據是什么?”
這一問題困擾著地方政府、困擾著業內從業人員,從而導致一些項目的落地實施被卡在一個小小依據的問題上。很多人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律師界同仁都依據招投標法、六部委特許經營等相關規定,認為“地方政府在實施片區開發、城市更新等政府投融資項目時,不能采用直接授權的方式交由平臺公司實施,而是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來選用合適的企業。”這種觀點對不對?下文逐步展開分析。
01.政府直接授權投融資模式中的
授權關系分析
(一)授權關系中的主體是誰?
要分析政府直接授權合規性問題,首先要分析政府直接授權的投融資模式中的授權關系雙方的主體都是誰?授權方是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