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控”到“嚴禁”,“融資性貿易”的政策變更
在國企參與的相關業務中,融資性貿易通常表現為資金需求方與國企簽署買賣合同,利用國有企業雄厚的資金能力或在銀行的良好信用,通過資金和單據/貨物流轉形成一個多環節的貿易鏈條,最終使得資金流入資金需求方。
由于融資性貿易參與各方的真實目的不是貨物交易而是資金流轉,國企作為資金提供方,其參與動機包括繞開金融監管政策從事借款業務、優化報表虛增業務收入等,同時由于融資性貿易的貿易環節缺乏金融類業務的合法增信工具,因此兼具合規風險與商業風險,國務院以及國資委等部門相關監管政策中從“管控”已發展到“嚴禁”。
國企最早涉及融資性貿易業務的文件包括2013年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大宗商品經營業務風險防范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等,近年來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