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聯合體投標具備以下特點:聯合體由兩個或更多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是一種臨時性的非法人組織,它為了參與投標和中標后履行合同而組織起來;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名義共同投標。在中標后的項目中,聯合體的各方共同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保證聯合體投標的質量,防止利用聯合體來規避法律,以及防止不具備投標資格的人參與投標甚至中標,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的每一方都必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如果國家相關法規或招標文件對招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那么聯合體的每一方也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
通常情況下,大型工程項目常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方式,此類投標一般要求企業規模龐大且整體實力較強。然而,并非所有聯合體投標都能夠成功,因為投標無效的情況也相當常見。
聯合體投標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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