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結合對融資性貿易的監管政策背景和對央企辦保理初衷的理解,從分析國資委并非禁止正常貿易業務保理、區分正常貿易業務保理與融資性貿易保理、融資性貿易風險的防范措施等角度,淺析央企保理公司如何防范融資性貿易風險、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自2013年以來,國資委多次發文,要求中央企業禁止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嚴防融資性貿易風險。2023年4月17日,國資委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對央企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再次強調對中央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監管“零容忍”、嚴打“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一經發現,即由集團公司或上級企業提級查辦,涉及二級子企業或年內全集團累計發現3件上述同類問題的,應當報告國資委,由國資委提級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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