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公司法》意義上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需要在做實董事會的基礎上決策下移,使國企集團的子企業成為真正的獨立市場主體。
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本文簡稱國企集團)普遍形成了“集團——二級子企業——三級子企業”三層級的組織和管控架構,在這種架構中,集團往往不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一般是重大事項的決策中心和監管中心;二級子企業一般是管理中心、業務中心和利潤中心;三級及以下子企業基本是業務單位。
其中,二級子企業往往又是一個子集團,本身有著龐大的業務體系,兼具管理和業務職能。國企集團在管理這類子企業的時候,如何推動集團和子企業協同發展,在市場競爭中取勝,仍然是一個難題。
隨著國企改革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子企業逐步在以《公司法》為主導的體系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然而,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