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2條和第16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具備健全且運行較好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確保企業具備足夠的資本實力,以抵御市場風險和不確定性。
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率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應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三,具有償債能力。應收款項不得超過凈資產40%,應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五,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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