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經營行為負面清單
(一)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向其它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超過企業章程規定的限額;
(三)企業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企業虧損;
(四)企業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財務會計報告及其它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五)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六)對國有企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七)上市公司不得收購本企業股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八)上市公司不得接受本企業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本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