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這個作為大政府的資本主義國家,竟然擁有世界上國有企業數量最少的國家,其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具有獨特的路徑和經驗。根據OECD的報告,日本在1948年《國有財產法》的規定下,將國有資產分為行政資產和普通資產兩大類。截至2010年底,日本全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101.2萬億日元,其中行政資產和普通資產分別占30%和70%。
上世紀80年代,日本開始實行“民活”路線,推動國有企業民營化。除了都市再生機構(包括日本住宅公団、住宅、都市整備公団等)在法律上改為獨立行政法人,成為政府非營利組織外,其余的國有企業均轉變為政府持股的特殊公司法人。這些企業在法律上不再屬于公企業,而是與私企業一樣必須遵守市場法則,即公司法,同時作為特殊公司,還要履行特殊法賦予企業的職責。
日本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是根據《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