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法致力于確保所有公司都采取一種公開透明的明箱治理。但在市場實踐中,封閉性公司、風投注資的創業型公司乃至上市公司,舍公司章程而借股東協議來建構公司治理私序的情形比比皆是,由此形成了一種缺乏透明性的暗箱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司法的固有結構,犧牲了公司法的重要價值,模糊了交易法與組織法的功能邊界。
股東協議對治理私序的廣泛影響
(一)股東協議的形態與類型化
股東協議是由公司的部分股東或全體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簽訂的、涉及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安排或者公司治理權力配置的合同。可以通過兩個維度來對股東協議進行類型化:第一個維度是根據協議主體所涉及股東的范圍,據此區分為部分股東協議與全體股東協議;第二個維度是根據協議主體之間的關系,據此區分為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協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