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公布了修訂形成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主要發起人制度、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公司治理監管、資本與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規則、市場退出機制等六方面進行了修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辦法》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提高10倍
以“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為例,《辦法》將其總資產要求由現行規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