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修訂發布以來,在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設備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結合金融租賃業務發展和現實需要,在原《辦法》建立的三類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提高主要發起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 ……
